会议专题

法律人格: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之逻辑前提

  从法律实现的角度来说,他律式司法权规约方式理论上只能在静态意义上进行各种针对司法权的制衡、控制行为,很少能够直接进入司法权运行主体的技艺理性运作领域。而直面司法权运行综合过程的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通常会对司法权运行主体的各种具体司法行为产生直接的规约力。就此而言,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在法律实现方面更具有根本性。作为尊重司法权运行主体自主性基础上的综合体系,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的逻辑前提在于尊重司法权运行主体之独立法律人格。要型塑司法权运行主体之独立法律人格,客观上要求良善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以及公正的司法权运行程序予以保障。

法律人格 自律式司法权 规约体系 运行程序

吴展

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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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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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