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人大职权设置的制度逻辑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大享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然而实践中,我国宪法赋予人大的强大职权从未充分完整地行使过。代表机关应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其直接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和列宁时代的“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但理论上的正当性还需要现实可能性的足够支持。长期以来人大难以履职到位,不是人大主观上不作为,而是客观上难作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我们还需进一步审视人大职权得以实现的制度环境。要真正坐实人大职权,还有待重新反思我国的人大理论,逐步理顺人大和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职权设置 选举制度 逻辑控制

钟丽娟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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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68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