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八二宪法”的土地制度条款改善研究
八二《宪法》历时三十年的社会变迁,有关土地制度的条款经过四次修正,但其内容还存在与社会现实诸多的矛盾与冲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权威受到挑战。修改宪法的有关土地制度条款的内容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由于宪法规定的城乡土地边界难以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主体虚位,自留地条款与社会现实严重不符,土地权力与权利结构极其不合理,不妨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城乡统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城乡分区、分类管理。农村居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经营农、林、牧业用地、家庭副业和饲养牲畜。国家鼓励农用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的土地保护管理与监督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公平补偿。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严格监管土地的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国家制定法律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 土地制度 法律条款 立法完善
黄建水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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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04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