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文化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保障

  自由权性质的文化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具有直接的明文依据,社会权性质的文化权也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无需通过基本权利的功能推导而出。我国宪法文化权的保障范围主要是个体的精神性权利,并不包含教育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自由权性质的文化权尽管具有主观权利的规范效力,却很难以主观权利的形式实现,往往实质上成为违宪审查中具有客观法性质的判准。社会权性质的文化权,与“总纲”中的国家文化政策一样,仅具有宪法委托的效力。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保障文化权的组织体系,对文化事务权限分别进行水平和垂直的配置。

文化权 宪法 社会权性质 宪法保障 法律体系

沈跃东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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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67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