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问题之宪法规范内涵--由《宪法》第19条“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出发
相对于方言与民族语言,依据宪法第19条第5款普通话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以国家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文化认同功能的认识。
宪法 普通话条款 规范化建设 语言权利 文化认同
张慰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27-532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