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本到实践:中国社会保障的宪法学透视
社会保障在中国宪法框架体系中主要系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存在的,它并非意指一种具体的基本权形态。其功能与效力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宪法委托”之国家立法义务的履行,国家依次对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宪法义务。依照“生存一发展一普遍提升”的保障逻辑,国家己初步建成了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支柱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但在现实中,其仍然存在行政主导下政策代替立法、立法位阶低下等缺陷与不足。当前,我国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当宪法社会保障条款尚未被法律具体化、而又为保障公民权利所刻不容缓时,人民法院有义务在裁判说理部分对其予以适用。
社会保障 宪法学 文本解释 立法体系 适用范围
邓炜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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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