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基本权利核心的正当程序原则--从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角度
中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存在“有边界无核心”的缺陷,在现有的规范框架内,可以将程序的要求作为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以此弥补这一缺陷,即确立“一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在中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这一原则的提出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德国的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廓清正当程序原则在拘束对象和评价方法上具有普遍性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在现行宪法的规范框架内进行建构,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宪法第51条第2款,与原第51条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边界相对。
公民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 宪法规范 权利保障
冯健鹏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0-38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