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视域中的人权保障
由于语言的模糊性、调控对象的单一性和法律程序的局而不终性决定了法律的有限性,切实保障人权需要其他规范类型的协力作用。民间法秩序下的人权具有文化多元性、践行性和注重集体人权等特点。民间规范对于人权之保障是通过多样化的规范类型实现的,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乡村社会中人权之保障应谐合法律与民间规范之作用,才能发展和完善。
人权保障 民间规范 法律秩序 协同作用
贾焕银
重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5-112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