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国家住房保障义务的边界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租赁住房分配制度”瓦解后,国家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新的住房保障体系。问题是,国家究竟应承担何种程度的保障义务,才既不会损害住房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又保障了公民的住房需求。本文运用“基本生活”、“基本住房需要”的法律概念,区分了中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的保障制度,指出国家对“基本住房需要”的保障应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严格羁束,在“基本住房需要之上”的保障则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并加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要素。

住房保障义务 体系构建 住宅政策 计划经济

凌维慈

华东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144-149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