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行宪法社会权之国家义务的理解与反思

  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公民社会权 宪法文本 国家义务 社会稳定

刘康磊

济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155-158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