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发展权的法治保障
区域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它是各区域固有的与主权国家内其他区域一样,享受国家赋予的差别化税收、财政、金融、土地及产业政策,整合自己的区域优势,结合自己的发展现状和特征,持续发展以满足本地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权利。各区域协调发展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市场无法自我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应坚持如下法治化原则:一是平等竞争与开放统一原则:二是协调与均衡发展原则;三是权力能动原则:四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原则。
区域发展权 法治保障 政府智能 立法完善 行政管理
冉富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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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38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