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办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生的学籍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不得开除。”其中“不得开除”是指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开除学籍,民办学校也不例外。首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关于法律的准用性规定,“不得开除”学籍条款对民办学校也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其次,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政府通过教育行政合同委托民办学校代为履行,民办学校不得以开除学籍等处分逃避教育义务。再次,“不得开除”学籍条款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家长与民办学校签订的教育民事合同中有关开除学籍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最后,义务教育生的学籍是一种特殊的学生身份权,其特殊性在于: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教育生是一种法定身份,这种学生身份既不能自己放弃也不能被迫放弃。

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 学籍开除 权利保障

汪进元 莫静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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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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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97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