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非刑事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保障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措施均是由政府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的,其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政策及其做法已经成为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曾经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这种由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政策与近现代以来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原则有所抵牾,一定程度上阻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亟待调整、改革和完善。

犯罪嫌疑人 人身自由 权利保障 法治建设

杨士林

济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387-394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