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模式研究
现代自由主义宪政思想下,各国宪法文本均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了规定,成为控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侵害的有力武器。在传统宪法学说中,宪法的公法性质使其适用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在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或者有限制地适用于公民之间的私人侵权。本文通过对美国“国家行为人”学说的最新发展和德国第三人效力学说的比较,梳理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不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宪法效力学说的发展提出建议。
宪法文本 公民基本权利 法律效力 权利实现模式
杨晓楠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03-408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