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权利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但立法保护的权利基础这一基础性问题尚未有共识。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在于公民对于自身信息有足够的控制权与选择权,即信息自决的权利。在美国语境中讨论个人信息保护可等同于隐私权保护,但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并非简单等同,也非上、下位阶的关系,而是彼此独立又部分包含的关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宜以信息自决权为权利基础。从概念语义上,信息自决外延比隐私要广泛;权利属性上,信息自决更能体现权利本质;现实意义上,信息自决更符合现实所需。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权利保护 立法完善

姚岳绒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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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17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