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为纪念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而作
宪法序言宣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西方法史考察,被称之为根本法的法之背后皆隐藏着某些根本的价值,或正确理性、或基本自由、或自然权利或基本权利。这是近现代宪法被作为根本法与高级法之根本原因。中国虽缺乏自然法或自然理性的历史文化传统,但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却接受了自然权利即人权的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这对源自于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观的接受,实则是承继了根本法之观念。高级法观念自古希腊始即贯穿于西方法文化传统之始终,中国宪法的高级法地位既是一种宣告,还以宪法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实证化。作为根本法和高级法的宪法是中国宪法审查之终极评断标准,并由此确立了中国宪法审查制度。在中国,如何实施宪法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其具体路径可借鉴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刚果金案中主动向具有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的实践经验;同时,在中国宪法监督体制不变之前提下,对相关制度与程序作补充完善,以适应宪法实施的需求。
中国宪法 根本法 高级法 宪法审查 法律实施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1-71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