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与中国宪政的发展
从广义来说,八二宪法包括了八二宪法典及其以后的四次宪法修正案。为了保证行文逻辑的自洽,本文将在广义的层面上使用八二宪法的表述,现行宪法的修改方式造成宪法文本话语的冲突,而完全依靠立法具体化的宪法实施方式由于立法的懈怠或不作为,易造成宪法实施的缝隙或者以成文立法掏空宪法精神的弊端。因此,当下中国大陆的宪政发展,面临宪法变迁和宪法实施的严重脱节问题。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宪法由“宣谕式”宪法变成真正的“根本大法”。世界上所有成熟的宪政国家,几乎在文本宪法产生的同时就建立实施宪法的机制和程序,并在实践中因应情势的变迁不断完善实施宪法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与宪政的二元紧张是实施宪法制度的阂如造成的,是类似中国这样的后生性法制国家所特有的问题。为了彰显宪法的力量,迎接时代的巨大挑战,建设真正的宪政国家,必须即刻创制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激活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解释条款。
八二宪法 宪政转型 立法完善 依法治国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0-245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