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八二宪法与中国宪政转型--基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

  司法宪政主义以美国模式为典型,逐渐扩展为一种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宪法实施模式。八二宪法建立了宪法的政治实施模式,但未充分制度化与程序化。中国宪法学界跟从美国宪法学的教诲合力推进“宪法司法化”却遭遇根本性失败。本文对中国宪政模仿“司法宪政主义”的一次失败的经验——以“齐玉苓案”为契机的“宪法司法化”——进行了考察与分析,对相关思路与理论基础进行了检讨,最终将中国宪政转型的困境归结于中国宪法文本上的“政治宪法结构”(双重代表制+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这一结构蕴含着中国百年宪政进程的丰厚政治遗产,并构成了形塑中国宪法权力结构并直接决定基本权利之优先顺序与实现程度的“根本法”。据此,中国宪政转型的真实命题可界定为如何促使这一“政治宪法结构”根据人民主权的根本原理而获得理性化与制度化。

司法宪政主义 八二宪法 中国宪政转型 政治宪法结构 人民主权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287-299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