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人民概念--从临时约法到八二宪法
人民一词由于其自身的含混性导致了宪法理论中一系列的背反存在。为了消除这种由语言的误用所产生的背反,考察这个词语在历史上的用法就具有了理论上的必要性。但这个考察的结果却是,历史上的那些宪法文本自身均不能产生足够的明晰性以解决以上问题。因此,就有必要超出一般的教义学以及宪法史的范围,对人民概念进行法哲学上的反思。一般而言,人民一词包含有两个维度的含义,一者是超验的,另一者则是经验性的。一方面,超验领域的作为理想存在的人民不能赋予经验中的人民超逾于法权原则之上的无限权能,而另一方面,经验中的人民所表现出来的消极性也不能成为反对人民主权学说的论据。而宪法意义上的“人民”,作为理性所设想出来的法上的人格,不能作经验性的解释,其唯一可能的理解在于作为整体存在的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拟人化表达。惟其如此才能解决以往宪法理论中关于人民的诸种背反。
宪法理论 人民概念 语意背反 法哲学
杨陈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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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11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