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立法。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全可以获得适用和实施的。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便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1982年宪法各项规定的可适用性,进而形成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

中国宪法 政治宪政主义 法律适用 宪法结构

张千帆

政府学博士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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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489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