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健身场所伤害事故的风险承担与防范
随着大众健身运动的兴起,在锻炼者与学校、社区、政府及设备生产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处理这种关系时,应当以社会利益为核心、以完善体育环境为取向,制定制度、解释法律。其间发生的一般伤害事故,作为个体生活中的自然风险,应主要由个人承担;国家和社会作为最终受益人,应担当更多的救助义务,同时应肩负起安全监管责任;管理者如果没有重大过失、设施没有隐蔽危险,就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设备质量瑕疵是导致伤害事故常发的主要原因,为此,应提高生产商的责任能力,并把受害人对生产商的“诉讼选择权”,变为“先诉义务”。
健身运动 伤害事故 立法完善 风险控制
井厚亮
济南大学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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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