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兴奋剂案件中过错程度的证明--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判例之考察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例,样本检验呈阳性后,运动员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以及自己尽了最大的谨慎义务,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的错误、第三人过错、丧失行为能力可以成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理由;运动员可以因为对医生合理的信赖、尽了善意的努力、年青和缺乏经验、诚实、情况紧急等原因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过错程度认定的判例有利于增强反兴奋剂斗争的效果,但其过于谨慎的做法容易引发不公平裁判且判例的指引作用较弱。建议国际体育仲裁院将“成本效益”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缩小可供选择的营养品范围、及时总结有价值的案例,明示运动员的行为标准。
体育运动 过错推定 法律效力 反兴奋剂制度
宋彬龄
湘潭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80-189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