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社团法律地位分析
随着体育事业繁荣发展,体育纠纷也不断增多,但由于体育社团法律地位的定位不准,很多纠纷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鉴于此,本文将对体育社团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共分为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体育社团的概述,分析了其发展路径和内涵,认为我国体育社团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路径即政府选择路径模式产生。体育社团是以体育活动为目的,由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并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制度开展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合法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代表性和参与性。第二部分对我国体育社团的公法人地位及其确立意义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体育社团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就法律地位而言,我国体育社团应属于公法人组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法人,应当为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应行政权能。
体育社团 行政主体 法律地位 权益保护
赵国权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51-256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