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体瘤手术致视功能损害司法鉴定1例
目的:探讨一例垂体瘤手术致视功能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方法:分析了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并对其进行了法医学身体检查以及视诱发电位(VEP)检查。结论:VEP在临床上已成为诊断视神经疾病,估计病程及预后,客观评估视力的重要电生理方法。根据法医活体检查所见,结合对送检病历资料及术后6个月视诱发电位检查结果的审核后认为,被鉴定人术后左眼视力损害客观存在。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对手术风险的告知不充分,手术记录不完整及缺少发生手术器械异物存留后及时告知患方的证明材料等明显过错,而医方无确切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术后视力损害的后果与其手术无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垂体瘤手术 术后并发症 赔偿责任
周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93-94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