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重新鉴定1例报告
关于司法鉴定一些法律规定的出台使司法鉴定工作增加了风险,尤其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目前尚缺乏客观的生物学指标,大多还只能依据调查所得及鉴定经验去得出结论,因此在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中,重复鉴定的案例会经常出现,同样一名被鉴定对象,两个鉴定单位可得出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某些案件当事人被追究的责任也不同,这些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现通过1例司法精神病重新鉴定案件的阐述,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是一项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的特殊工作,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扎实的精神病学功底,高度认真的态度以及一些不苟的严谨作风。
精神病 司法鉴定 案例分析 责任主体
撒兰梅
新疆安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3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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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