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医疗纠纷鉴定1例
目的:王某,女,1969年7月生。2003年5月,自然分娩一男婴。 2011年9月4日,因动产到当地某医院待产,9月5日8时53分20秒,超声影像诊断报告:宫内晚期妊娠,单胎头位(胎死宫内)。本文对1例死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进行阐述。方法:回顾了被鉴定人的病史以及诊疗情况。结论:对高龄产妇和脐带因素如认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有可能避免死胎。本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没有针对高龄产妇和在B超报告“脐带绕颈”后,采取加强胎心监护,严密观察,缩短产检间隔时间,加强监测胎动变化,增加产检次数的措施。因此,医疗因素在鉴定主体死胎的后果中为主要因素。病历资料中“王某胎儿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记载的:“脐带胶质部分薄,血管裸露”及“脐带受压后,脐带胶质薄,不能有效缓解对脐带的压力”的说法一是手术记录中没有相应的记载,二是无相关的病理检验证明。所以,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妇产科学 责任主体
韩振才 郝丽慧 孙乃库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2 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3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175-177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