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医疗过错行为后死亡过错责任参与度分析2例

  目的:2例医疗过错行为后死亡过错责任参与度分析。方法:回顾了2例被鉴定人的病史,阐述了鉴定过程。结论:案例1医院明显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诊疗义务不仅是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要考虑医疗行为有无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参与度分析上充分考虑杨某属胃癌晚期,身体状况不适合手术,而院方医疗过程中术前检查不足,对患者耐受手术的能力未作出准确的评估,最终导致晚期肿瘤患者因过度医疗不能耐受手术应激而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的过度医疗行为是加速该肿瘤患者死亡的原因,(并不构成被鉴定人的根本死因、主要死因或者辅助死因)因此院方存在过错,对延长被鉴定人杨某生命的实际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故应承担这方面的责任,其参与度以20%-30%为宜。案例2中医院明显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参与度分析上主要考虑医方没有把握催产素的准确用法以及对患者观察、处置不当,从而导致患者发生羊水栓塞而死亡,医方的行为存在错误医疗以及责任事故等差错,该过错与靳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导致了其根本死因),参与度考虑为100%。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责任主体 参与度分析

朱静 俞先海 王宝泉 薛义旗

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江苏 南京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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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1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