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侵权责任“医疗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目前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使鉴定意见产生诸多矛盾,缺乏中立性、公平性等问题。若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的要求,不仅会使当事人陷入冗长的鉴定等待,而且还会增加鉴定成本,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化。为更好地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同时为了建议立法机构修订和完善鉴定制度,笔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列举了几处区别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侵权责任法
韩锴
泾川县公安局,甘肃 泾川 744300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240-244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