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鉴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目前可以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有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及各级医学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份的法院只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应当是第三方的,这样才能公正,医学会鉴定存在主体上的问题。有的省份法院原则上只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认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存在争议,医疗行为专业性较强,对医疗行为进行评判不是一般法医所能胜任的。目前医疗鉴定的二元化模式应当改变,我国应当设立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
医疗损害 鉴定制度 二元化模式 侵权责任法
郑四龙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苏州 215007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245-247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