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并存的二元化体制下,造成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部分案件因鉴定的不统一,久审不决,患方对立情绪严重,涉诉上访以及其他因此引发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并存的双轨制合并为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但其在医疗损害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现有鉴定体制二元化的问题仍然突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仍未减少。故而,如何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制度,统一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平等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是需要积极探索的问题。
医疗损害 鉴定制度 立法完善 侵权责任法
李路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 南京 210024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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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68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