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设想
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这一新鲜词语名称逐步被法律工作者所认识,但并未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二者虽然都能作为维权的有效证据,但在实际诉讼维权过程中,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行诉讼维权时,因其鉴定内容广泛、责任清楚、意见明确,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呢?《侵权责任法》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在此进行了一些探讨和思考。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主体资格 侵权责任法
黄正友
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 随州 441300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321-322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