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体制思考--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二元化”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体制各有千秋。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管理方式是改革的着手点。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术语,故鉴定名称应改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从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和两种鉴定体制优势理念出发,鉴定机构应在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其鉴定人由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条件的医学、药学、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中经本人申请择优选用,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医学会对其进行行业管理,并在现行鉴定体制的基础上吸收完善鉴定程序,增加鉴定内容。
医疗纠纷 鉴定体制 侵权责任法 医患关系
冯宗美 陈玉林
海南省中医院,海南 海口 570203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海南 儋州 571700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353-355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