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的比较

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采信力之争等难点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模式发生明显变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再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主要依据。本文通过回顾《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以及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赔偿责任规定的解读,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相关制度设计的构想。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 赔偿责任 法律效力
施晓玲 惠新岳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苏州 215004 苏州市司法局,苏州 215006
国内会议
河南焦作
中文
399-401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