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权属及其决定程序的司法化重构-勿让“人道关怀”成为刑罚执行的缺口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实质上是审判权的延伸,属于司法权,应由法院统一行使。目前,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带有明显行政程序特征,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属性及司法实践中需要来看,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进行司法化的重构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刑罚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 行政程序 司法重构
辛祖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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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9
2012-0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