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打击互联网犯罪的刑法解释学应用
本文旨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狭义范畴内讨论针对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问题。从同类客体上看,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综合其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或者犯罪结果等要件要素来看,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甚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属性日益明显,并成为主导;那种以炫耀、宣扬某种精神为主要目的黑客已经极为稀罕。故此,刑法第285, 286条所侵犯客体至少可以被判定为复合客体或者选择客体。
互联网犯罪 构成要件 刑法解释学 司法公正
白宇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四大队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96-205
2012-0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