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畏罪自杀”案件的处理
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案件的处理,比较目前各国和地区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公诉消灭”和“终止与缺席混合”两种模式。处理职务犯罪中“畏罪自杀”案件的基本理念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与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我国诉讼制度的具体情况和反腐败斗争的司法实践,应当适用终止诉讼和缺席程序并举,并分别作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予以规定。
职务犯罪 畏罪自杀案件 立法模式 诉讼制度
程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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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06
2012-0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