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务法院的设立
较之税务法庭,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更有利于现阶段税收司法案件的处理,更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有利于税收司法独立的保障,也更有利于全国税收司法的统一。我国应确立税务法院隶属司法系统的模式,按照经济区域、审级要求合理构建税务法院系统和确定管辖,尝试建立巡回审理的制度,并建立合理的税务法官选任、管理制度。我们应该逐步扩大税务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权力,使税收司法在制度上与行政复议衔接协调,并尝试建立小额涉税纠纷解决机制,以便为纳税人提供便捷而充分的权利救济。
税务法院 司法案件 管辖体制 审理制度
朱大旗 何遐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1-40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