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需要厘清的四个“递进式”问题
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和多层次性,应当在坚持实质上的“一元论”的同时,承认形式上的“两分法”,在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大前提下,实行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适度分离,从而要依次解决好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性质和内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关系、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等四个问题。
检察机关 诉讼职权 优化配置 法律监督
卢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国内会议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9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