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优化检察职能配置的实践与思考

  二分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优化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各主要业务部门基本上都成立了内部诉讼监督机构。二是部门内设诉讼监督机构主要行使诉讼监督管理权,但同时也是本部门业务决策研讨机构。三是办理案件中的监督工作仍由承办人负责。为进一步优化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配置,探索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可在维持现有业务部门内设监督机构的基础上,扩大其职权,将本部门所有的诉讼监督工作承担起来,其他职责根据需要可以保留,也可以转由其他机构负责。试行在全院范围内对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在条件成熟时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

检察机关 诉讼职能 法律监督 配置模式

卢凤英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63-168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