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关系辨正--以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域为视野

  一直以来,对于检察机关究竟应定位于诉讼职能部门抑或法律监督部门,法律界素有争论,甚至在检察系统内部观念也未统一。文章认为,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意义深远,是实现国家权力制衡、社会管理有序的关键。通过基础概念的厘定,首先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范围展开,在诉讼外领域,论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大社会责任,以此为基础,提出不能因为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存在一定排斥性,就“舍本逐末”地贸然否定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根本。其次,在诉讼内领域,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并非直接矛盾,而是体用关系;对于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一方面监督应当柔性化,另一方面监督应当程序化。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诉讼职能 角色定位

张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政治部

国内会议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81-186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