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再思考
我国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赋予给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行使,这种分散型的配置模式一度被认为存在冲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等缺陷而受到质疑,诉讼监督权集合型配置模式能有效回应这种质疑而受到青睐。不过,此种模式的制度预设和实践效果之间存在偏差,相反,分散型配置模式可以经由新的理论阐释从而有效回应质疑,目前更为谨慎的做法是完善分散型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而不是用集合型诉讼监督权模式替代它。
检察机关 诉讼职权 法律监督 配置模式
黄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02-208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