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检察权构架内实现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有限分离,符合中国检察制度的运行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诉讼职能具有追诉、配合、繁琐等特点,监督职能具有中立性、事后性、有限性等特点,以及监督职能专业化程度不高、职能地位弱化、未充分发挥实际功效等现状,决定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应当分离。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的实践经验,并通过在检察权的构架内科学配置该两种职能,表明二者的分离具有可行性。
检察机关 诉讼职能 法律监督 配置模式
陈运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处
国内会议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18-222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