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的二律背反与消解
针对我国目前诉讼监督不力,监督手段缺乏,一些地方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将检察机关监督职权专门化,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有利于加快检察院职业化建设,提高诉讼监督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检察院的自身利益驱动是诉讼监督机构专门化动因之一。在维稳以及大调解的司法环境下,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之风愈演愈烈。在设立依据、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设立专门诉讼监督机构反而会降低检察工作效率,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应当精细化分配职权,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减少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权分配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效率,消解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公正、效率的二律背反。
检察机关 诉讼职能 法律监督 司法体制
张清 熊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国内会议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91-298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