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立专门诉讼监督机构的可行性论证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项专门性活动。其居中性、事后性和有限性特点使其与检察机关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并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职权相区别。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是两种内在规律与职能取向存在不同的两类权力,应实现相对分离。为此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行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监督权。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接受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 诉讼职能 法律监督 组织机构 可行性研究
赵刚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检委办
国内会议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99-305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