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国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构想
本文从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间作用关系的生命周期过程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实施环境本身损害管理的作用意义和我国在环境本身损害管理上的滞后缺位问题。阐述了界定资源性财产与环境本身损害概念范围的区分原则,以及实施传统损害与环境本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费用构成。综合排放主体的可识别性、污染排放的时间特征、以及受损环境要素的类型等因素,提出了围绕水环境损害,以突发性污染排放事故为对象,基于清除修复为目标作为近期建立我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体系与管理机制切入点的构想。加快推进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建立实施,对深化我国环境污染损害管理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环境污染 责任制度 管理机制 制度建设
张天柱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 100084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17-324
2010-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