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谅解也称被害人谅解行为,它具有独立的构成要素,既不同于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也不同于私了。被害人谅解在自诉案件中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后承诺行为,在公诉案件中,一般表现为一种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确立被害人谅解制度,有利于加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顺应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界限调整的需要,有利于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在我国,被害人谅解在刑事自诉案件的进程中已被充分认可和接受,但在公诉案件的处理中,被害人谅解的地位和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刑事诉讼 被害人谅解制度 行为分析 法律地位
张云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2-67
2009-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