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FOB条款项下卖方提单风险的防范与规制
鉴于FOB条款在日益增长涉台进口贸易中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的趋势,涉台贸易FOB条款项下产生的卖方提单风险,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应当成为规制重点。而两岸海上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存在着托运人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承运人签发提单对象不明确及交货的卖方是否有诉权等问题。涉台FOB条款项下卖方提单风险的问题,而从宏观角度看,是贸易法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在现有框架内,应该从司法上应该统一“交货托运人”的认定标准,提高卖方的保险意识和相关贸易知识:在未来海商法的修改和两岸的合作中,既要借鉴《鹿特丹规则》相关立法,亦要考虑两岸贸易关系的现实。
海商法 涉台贸易 提单风险 法律规制
石丹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厦门
中文
325-333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