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合理定位
笔者结合对诉讼监督职能的理解,提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应当“有所管有所不管、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得有所不得”的应然状态,并提出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配合以增强诉讼监督效果等改进建议。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司法体制 政府职能
王戈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4-78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司法体制 政府职能
王戈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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