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刍议

  民事调解案件应当被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应从调解案件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人手。对是否违反自愿原则的审查,应将是否存在当事人意思不自由的因素即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与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结果结合起来进行考量。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案件,检察机关不宜以抗诉方式予以纠正,应以检察建议方式促使法院自行纠正为宜。对是否违反合法原则的审查,应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着手。对于违反合法原则的民事调解案件,检察机关应有权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

检察机关 民事调解案件 监督机制 人权保障

田东平

二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国内会议

“诉讼监督的理论研讨与实践推进”专题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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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51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