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即“执行难”、“执行乱”。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对民事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出台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加强了民事执行的监督,使民事执行问题有所改善。但该规定所谓的监督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整体现状仍未改变。因此,在法院系统之外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在确立事后监督、效率监督等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管辖、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等内容。
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监督机制 立法完善
蒋颖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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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76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